
案例再现:
李有才(化名,男)与王美丽(化名,女)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王美丽于2020年11月11日向石狮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15日,石狮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王美丽与李有才离婚。李有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阶段。
期间,王美丽使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多次在朋友圈发布针对李有才的动态详情,其内容为“这个人渣背地里一边跟他妈一起狼狈为奸,使用各种手段对付我……”、“下嫁了个人渣、败类……”、“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这种人还有……他们全家恶毒到失去本性,到处撒……”、“比畜牲还畜牲的畜牲”、“这种畜牲以后也是不得好死。”等等。
李有才认为,王美丽的行为使其名誉受损及社会评价降低,给其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遂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庭审中,王美丽确认其微信好友有2000人,上述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主要集中在2020年11月份,12月比较少。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于王美丽是否侵犯李有才名誉权问题。首先,王美丽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害李有才名誉的故意;其次,王美丽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传播文字直接言词攻击李有才、捏造事实诽谤李有才的行为。
因微信朋友圈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见,王美丽自认微信好友有2000人,影响面较广,信息被接收后可能被转发、传播或者扩散,必然会导致他人对李有才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王美丽的过错行为侵犯了李有才的合法权益,导致李有才的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生活受到一定的困扰,精神遭受一定的痛苦,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有才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石狮法院判决王美丽停止侵权、删除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的文章并保留至少7天。
法官讲法典:
名誉权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信赖和尊重的程度。随着新型媒体的快速发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都能经由微信传播,成为侵权载体。朋友圈可称得上是“熟人”社会,相关信息一旦通过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将直接影响被侵权人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商业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朋友圈、微信群也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因性格不合、感情不睦等问题确实无法“比翼双飞”的,也应理性、审慎处理,可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从此“各走各路”,而不是在处理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如本案王美丽这般肆意“线上”辱骂对方等,不仅无益于解决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反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支丁丁 杜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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